关于印发《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22
  浏览次数:
31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人〔201622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6 616

  

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不断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次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评审和岗位职务聘任,实行按岗申报、评聘结合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卫生、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学校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等,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学校不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包括: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等,由学校向上级有关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评审。

各类人员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岗位性质,分别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条  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人文社科、理工科(不含生物学)、生物医药等类别实行分类评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分设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实践应用型、临床教学型以及艺体类理论型与实践型(术科型)等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等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严格对照任职条件,以个人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和使用各类人才。

第六条  评聘人员范围限学校在职在岗人员。

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可申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部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额;

4.督促、检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对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对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进行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学科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

第九条  学校对不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委员会,负责对不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申报者进行择优、按岗推荐。

第十条  二级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推荐小组,分设资格审核组和专家组。资格审核组由党政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组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以及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等综合评审推荐,并按学校核准的年度岗位或指标数额,向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一条  岗位核定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当年度拟申报人员情况,提出年度岗位使用计划,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超岗位单位,由学校根据当年度全校拟聘专业技术岗位数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下达推荐指标。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由学校根据当年度全校拟聘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统筹使用。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青年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江苏特聘教授、江苏双创团队负责人、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不占所在二级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对照有关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书面承诺。否则,由二级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同行评议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代表作。学校统一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人员代表作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供3篇学术论文代表作,学校聘请5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实行三文五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供2篇学术论文代表作,学校聘请3名校外高级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实行二文三审

         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结果,须获得五分之三以上已达到,方可进入“二级单位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推荐

        各二级单位对照学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材料。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核。二级单位将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别提交图书馆、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图书馆负责对论文发表及检索情况的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教学业绩的审核;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职务晋升授课质量考核;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自然科学相关业绩的审核;人文社科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相关业绩的审核;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服务地方工作相关业绩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情况的审核;人事处负责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情况的审核。各部门审核经办人须对申报表所填内容及相关材料据实审核,并签名、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2.业绩材料展示。各二级单位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将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原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统一公开展示,以供本单位人员阅览、监督。

3.民意测评与考核。民意测评成员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通过听取申报人员本人述职、考察其工作业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质量分别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须结合申报者任期内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情况和学校教学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职务晋升授课质量考核等级综合确定。

4.资格审核与推荐。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推荐小组首先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此基础上,推荐小组根据民意测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质量考核等情况,公正客观地对申报人员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等作出综合评价,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评审推荐。推荐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或推荐

校学科评议组对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等专业技术系列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数的三分之二者,按要求提交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对照相应任职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员送评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对照相应任职条件和标准,对申报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等系列人员的送评材料进行审议,结合岗位设置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情况,择优推荐人选并公示。
    第十六条  上级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委员会推荐人员,按规定要求上报省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聘任

根据评审结果,学校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发文聘任。

 

第四章  资格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近3年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等级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均须在良好以上。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要求

具有通过国民教育序列获得的学历(学位),或通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境)外学历(学位)。

1.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者

1968 12 31 前出生,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具有硕士学历(学位)。

1969 1 1 以后出生的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否则,按学历破格条件评审。下列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但须具有硕士学历(学位):

1护理学科教师。

2)从事公共外语、日语专业教学工作,申报教学为主型教师。

3)从事艺术学类及体育学教学工作,申报实践型(术科型)教师。

2.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及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969 1 1 以后出生的须具有硕士学历(学位)。 1968 12 31 前出生的须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的有关学历(学位)规定。

        第二十条  任职年限要求

(一)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受聘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如任职年限不足,可按破格评审。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应岗位工作25年以上,并受聘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可按破格评审。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应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受聘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按破格评审。

(三)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系列

受聘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其他不具有学科评议权的专业技术系列

须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的有关任职年限要求。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出现任何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一次,延迟1年申报,以此类推。

4.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出现一次,延迟1年以上申报。

5.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申报。

6.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因同一情节导致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按最高延迟年限计。

第二十一条  境外研修经历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除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史、汉语言文字学(古汉语)、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民族传统体育、国画、书法、民族器乐等学科外,须具有境外研修经历。其中,从事自然科学学科的教师,须有12个月以上的境外研修经历;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师,须有6个月以上的境外研修经历。3个月以上的境外研修经历可累计。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主动参加各种进修学习,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和本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学分,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职务者,须有1年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工科类、教师教育类及其他应用型学科的教师,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校外企事业单位专业实践锻炼经历或相关实践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岗前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

凡新进校人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已具有高校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业绩基本要求

申报学校具有学科评议权的各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者,其任现职以来应具备基本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等要求,详见附件。

学校制定的基本业绩条件,只是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评聘条件,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学科特点、学科层次,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原则,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业绩条件。

    申报学校不具有学科评议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含教学科研单位工程系列),其受聘现职务以来应具备的专业领域基本业绩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业绩与学术能力必须达到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相应职务应具备的基本工作和科研业绩要求。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  基本业绩要求均指任现职以来至申报时的上一年底所获得的业绩。科研项目须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新增项目,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结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任职南通大学期间,教学、科研成果须以南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因进修、资助、产学研合作等需要,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应以南通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对论文发表作如下具体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学者、合作科研期间发表的论文且将南通大学置于第二单位的,可以列入统计范围,但论文数量不超过规定论文总量的二分之一。

2.到校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且将南通大学置于第二单位的,可以列入统计范围,但论文数量不超过规定论文总量的二分之一。

校外引进人才,进校前已发表或进校前已投稿且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统计范围。

学校编制的临床教师业绩成果可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九条  论文是指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发表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在之列。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一篇论文原则上仅限1人用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交叉学科的教师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领域选择申报学科,其成果亦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关。

第三十条  人文社科类论文如为期刊转载,与原论文仅合计计算1篇,论文级别可就高。申报高级职务者撰写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专著(本人编写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的大型学术著作(本人编写60万字以上),可折算为2篇二级期刊论文;主编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编写30万字以上),可折算为2篇三级期刊论文。专著或著作折算为相关等级论文仅限1部。

SCISSCIEI论文指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CI论文分区指根据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和学科对SCI期刊进行的4个等级的分区。申报教授者撰写的自然科学专著(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可折算为2篇二级期刊论文,主编(副主编)出版的自然科学著作(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可折算为2篇三级期刊论文,仅限1部;申报副教授者主编(副主编)出版的自然科学著作(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可折算为1篇三级期刊论文,仅限1部。

第三十一条  关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明专利等成果统计,作如下规定:

申请者为第一起草人且南通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相当于1SCI一区论文。

申请者为第一起草人且南通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相当于1篇一级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申请者为第一起草人且南通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相当于1篇二级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且南通大学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二级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且南通大学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3件发明专利相当于1SCI/EI收录论文;获得超过3件发明专利的,每超出3件相当于1篇三级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同一专利享有多国授权的,仅计为1件。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原则上须以南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须是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且有经费到账的项目。项目经费数按实际到账经费计算,且不含基建工程款。

校外引进人才在进校后3年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进校前非南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可列入统计范围。

第三十三条  省级科研项目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和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其中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视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省级项目;省级教改项目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市级科研项目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和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

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有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资格的社会力量评审的奖项视同于省(部)级奖项。

校级科研项目、校级奖项不作为市厅级科研项目和市厅级奖项。

第三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包含专业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卓越计划、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等;江苏省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包含重点专业建设、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卓越计划、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立项建设重点教材等。

第三十五条  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延迟1:如正常年限未满,按“正常期限 + 1年”计算;如正常年限已满,按受处分之日起向后延迟1年计算。延迟2延迟3计算方法同延迟1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员对个人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核责任制。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员连续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申报人和审核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级转评,因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未获通过,须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实行“隔年申报”制度。次年年底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八条  同级转评

1.具有非教师系列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现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同级转评后,方可申报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级转评须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达3年以上。

2.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的,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的,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的,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少数具有很强教学、科研能力并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而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者,可破格申报。

高校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无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下等次,且须同时具备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评审的教学业绩、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奖项及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等五项条件。一般不允许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破格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高校教师和科学研究以外系列破格申报人员,近3年内须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奖励,且须同时具备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评审的教学业绩(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必备条件)、工作业绩、科研论文(出版专著1部为必备条件)、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条件。一般不允许任职年限破格。

第四十条  对个别取得非常突出成绩者,可不受基本条件、岗位等限制,开通绿色通道,由学校组织聘请6位(本人可推荐3位人选)国(境)内外专家进行同行学术评议。若国(境)内外同行专家一致推荐其晋升相应职务,则由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核推荐,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发文聘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近3年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限制,免试外语及计算机,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且不受资历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职务。

拟申报江苏特聘教授的教师,尚未取得教授任职资格的,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申报相应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双肩挑申报人员不占所在教学(科研)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学校编制的临床医学专业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非学校编制临床带教医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已聘任相应级别卫生技术职务。

直属附属医院编制的临床带教医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本办法执行。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带教医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为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年度实施意见。2016二级单位推荐时,可按学校原任职基本条件和评审条件推荐。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教学业绩

2.人文社科类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

3.艺术学类、体育学和外语小语种类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

4.理工科类(不含生物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

5.生物医药类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

6.实践应用型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和社会服务业绩

7.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教学和科研业绩

8.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教学和科研业绩

9.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教学、工作和科研业绩

10.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应具备的基本工作和科研业绩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6 16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