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6-09-02
  浏览次数:
81

为进一步营造优良学术研究氛围,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伦理、科学规范,培育研究生探求真知、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的精神,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严谨治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洁身自律。

3.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5.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南通大学;在校或离校后发表该科研成果均须以南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文献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按引文有关规定详细列出相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出版地、版次等细节。

3.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并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

4.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

5.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

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作品一稿多投。

2.请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代他人写学术(学位)论文或以金钱、利益交换等手段影响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专家或领导的签名用于提供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4.违背事实地夸大自己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5.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实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推进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和学校学风建设。

2.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

3.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校学术委员会须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并报请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研究生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区别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校予以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6.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7.学校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处理责任制,各单位接到举报件须及时移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及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须按本规程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本条例适用我校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六、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