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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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以及《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南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同时指定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通知、材料复核、汇总公示、材料报送以及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三条各培养单位(学院、系、室、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主要根据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确立初次分配指标,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实行一票否决。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订《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表》。各基层单位在名额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根据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量化评分细则和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分配年级或专业指标,同时结合不同的培养模式,制订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在二、三年级开展评选,新入学的研究生,如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指量化评分表中直接上会等情况),可采取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等形式予以考察,符合条件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基层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各学院(系、室、所)根据本办法与《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