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 号)文件精神,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档案不到校者视同有固定工资收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江苏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 10 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每年9月开学后,各学院(系、室、所)统计在学研究生注册报到和档案到达情况,开学第二周报送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备案。每月 25 日前,学校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休学、停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中途退学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5.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八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研究生工作部报送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