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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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 号)精神,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南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我校将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四条 我校根据研究生入学情况、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我校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不评审,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录取情况确定。博士:985、211 高校毕业的考生 18000 元,其余录取的考生 10000元。硕士:推免生和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 12000 元;来自 985、211 高校调剂录取的考生 10000 元;其余录取的考生 8000 元。第二、三学年依据南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评审,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详见下表,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南通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 学年 第二、三学年类别 等级 标准(元) 比例一 18000 20%博士 二 10000 50%三 8000 30%一 12000 20%硕士 二 8000 50%三 6000 30%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系、室、所)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各学院(系、室、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备案;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不评审,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录取情况确定。第二、第三学年,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在校研究生人数下达各专业各等次奖励名额。各学院(系、室、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导师评价等综合因素考核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对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重大咨询建议被采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嘉奖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加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起依据江苏省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研究生工作部发布评奖通知,研究生按通知要求在学校研究生网络管理系统中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学院(系、室、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室、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在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院(系、室、所)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和等级。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院(系、室、所)公示期间,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室、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只有在完成本学年报到注册之后才能取得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 2014 级及之后的全日制计划内在籍研究生,2012、2013 级研究生仍执行原有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4 年 9 月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