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提前一周向校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准假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 2 -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因各种特殊原因,不能于录取当年入学或因身体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身体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超过准假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和双方合同要求交纳培养费后,方可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3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凡要求取得学分的课程均须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修读有关课程,通过考核取得学分。公共课程结束后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专业指定的课程和专业外语课,根据教学大纲,以导师辅导研究生自学为主,由教研室组织命题考试。
第八条 考查主要由教师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作业、教学实习等情况和技能测验写出评语并确定成绩。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选,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系、室、所)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室、所)请假(病假需有学校卫生科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办理了请假及缓考手续的研究生方可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否则作旷考论处,旷考课程以零分记。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各门课程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 4 -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通过自学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后,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课程采取百分制记分,100 分为满分,60 分为及格。
第十四条 学分计算:按授课时间 18-20 学时折算成一学分,参照课程难度和必要性可作适当调整,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五条 质量评定:为更科学地反映学习成绩,从课程比重、学时和考试成绩等几方面综合评价课程学习质量,将百分制计分折算成相应的绩点,作为申请学位、评选优秀研究生以及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依据。
(一)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百分制 绩 点 等 级< 60 0 不及格60—69 分 1 及 格70—79 分 2 中 等80—89 分 3 良 好90—100 分 4 优 秀- 5 -
(二)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Σ(学位课程绩点×学分)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学位课程总学分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应当在 2.0 以上,不足 2.0 者应申请补考。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凡我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均应使用印有“南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字样的统一试卷纸。阅卷教师要认真评阅,在成绩核对无误后,于首页“阅卷教师”栏签名。
第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成绩记载、管理与存档按照《南通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查申请,由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应当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和绩点,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本校在职研究生或毕业研究生因出国、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其它原因,需要提供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须持学院(系、室、所)主管领导签字的申请到研究生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需选修外校课程,须由研究生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学院(系、室、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在不影响学习本校课程的前提下,可去外校学习。学- 6 -习费用从该生业务费中支出,学习结束须交回学习成绩及试卷。未经批准的,则不予支付学习费用,亦不承认其学习成绩。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改换指导老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老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研究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方案培养,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老师。
第二十三条 凡需转学或转专业或改换指导老师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两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有关学院(系、室、所)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者,应当先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室、所)领导与导师同意,并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室、所)领导与导师签署接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拟转学者须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在省厅确认其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拟跨省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市)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三)应予退学者; - 7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需中断学业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休养者;
(四)研究生因伤、病经本校卫生科或本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室、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因病休学以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或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日期一律从休学的学期开始时算起。
(三)休学研究生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四)学校收回休学研究生的学生证、借书证、门诊病历等,发给休学证明书。 - 8 -
(五)除因病休学以外,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在校学习时间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休学。
(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脱产研究生第一次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连续病休或第二次休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脱产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生活补助。
(七)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休学保留学籍二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复学,应于上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复学,须交验学校所发休学通知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研究生,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学习困难、身体有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应予退学。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学院(系、室、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9 -
(一)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超过准假期两周不注册者;
(二)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六)在一学年内缺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原单位;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抚养人或其家属领回;
(三)退学研究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退学研究生需退的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 10 -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研究生上课、教学实践、实验、实习、科研训练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视其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考勤,除任课教师点名外,由各班副班长负责记录,每月末将考勤表报所在学院(系、室、所)办公室。研究生处定期进行汇总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准假:
(一)因病经学校卫生科证明者(其他诊断证明均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经学校卫生科转签);
(二)因事或因公请假持有必要的书面证明者。
第三十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请假 3 天以内,由导师批准;4天至 7 天,由学院(系、室、所)批准;7 天以上由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准假期满应当如期销假。销假时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手续,因故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在假期满前凭证明申请续假。
第三十九条 凡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因谎报事由达到准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研究生缺、旷课记录以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实验、实习以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无课时安排的- 11 -天数或一天有课不满 5 学时,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 5 学时计(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至 4 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 6 年。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并在科研工作中显露才华的,经过中期筛选考核,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正常时间内未完成学位论文的,可延期答辩。硕士研究生延期一年、博士研究生延期两年后仍未答辩,本人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导师签署意见并明确加强培养的具体措施,经学科讨论同意,学院(系、室、所)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在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对研究生的思想- 12 -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科研、教学、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由学校做出评语。
第四十七条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结束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学位论文答辩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如不能按期进行答辩的,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系、室、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授予评定工作,并报研究生处。各学院(系、室、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拟授予学位者名单,应在学院(系、室、所)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授予学位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 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过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
(三)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或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 13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