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主题词:硕士学位同等学力授予实施细则
通知南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9年11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南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 科研、 专门技术、 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时应向相关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 -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材料(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专著或参加的科研项目以及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人事部门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及思想政治表现、 工作成绩、 科研成果、 业务能力、 理论基础、 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评语,同时加印密封)。
第五条 根据以上提供材料,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我校将按照师生互选原则为其配备指导教师,对其选课、 开题以及整个论文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和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若四年内未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要求修满学分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则本次申请无效。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4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后进入论文阶段,并且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 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答辩中的其他事项及学位评定、 学位授予与撤销,按照《南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