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印发《南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 室、 所)、 部门、 群团组织、 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南通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 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水平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毕业生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外国语课、- 3 -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要求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 以上。要求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二)同等学力人员除要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要求外,须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自然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3 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4 万字。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两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一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组成,成员应是具有教- 4 -授、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 提出学术评语、 评定论文成绩,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 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已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5 -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缓授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语符合《南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附件一)。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处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学院(系、 室、 所)组织考试。要求完成我校博士- 6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 2.0 以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 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5 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8 万字。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 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本规定的学位论文字数要求,但必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研究生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专家评阅。博士论文评阅人至少由 5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组成。
(二)评阅人应在收到论文后一月内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 7 -评语,并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两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院(系、 室、 所)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 相关学科的专家3或5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 创新性、 立论依据、 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8 -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研究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 完成论文工作、 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进行。(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 5 名(人数须为单数)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多数,并且至少应有两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答辩委员会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三)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但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 9 -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研究生,应逐个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 学位论文题目等。(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议程。
(三)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采用 PPT 完整、 准确地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可根据各学科、 专业情况自定,但必须确保报告时间的充裕)。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博士学- 10 -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 30 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 15 分钟)。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3.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表决。4.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博、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 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和培养计划;
(二)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博、 硕士学位论文同行评阅意见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博、 硕士学位申请书;
(七)其他。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已经授予学- 11 -位的个人,其论文如果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 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对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对于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参照《南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博、 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
2.南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南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附件一:南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要求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学位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及以上;或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但未达 75 分,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总分的 60%及以上。学位外语非英语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及以上;或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但未达 75 分,而全国大学外语(日语、 俄语、 法语、 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总分的 65%及以上。
二、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必须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13 -
附件二:南通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为强化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 科研成果的具体指标1.工学门类在 SCI(E)、 EI 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2 篇(均为第一作者,且其中至少有 1 篇必须正式发表,另一篇可以正式录用通知为据)。2.医学门类在 SCI、 EI 英文源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 假说)至少 1 篇(第一作者)。二、 有关科研成果具体指标的说明1.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南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亦必须是南通大学。2.凡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第一,或研究生排名第二而导师排名第一),不论项数多少,仅视同本专业 SCI 或 EI 源期刊论文 1 篇。
三、 在攻读学位期间,申请人获国家级科研奖(有个人证书),或获省部级科研一等奖(排名前三)者,则对其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四、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高于本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4 -
五、 各学院(系、 室、 所)负责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