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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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校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须经学院党 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要不断加强学院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 全面落实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 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 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 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文化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 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教学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 科建设、学位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场馆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发展规划的制定;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 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

(十二)校级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教职工的党纪处分,后备干部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国(境)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 报废;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不在常规工作范围内,且超过1万元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一般应经过下 列程序:一是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及时征求相关教职工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有关学术事项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选拔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在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议题经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 数方能举行,书记、院长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选,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坚持一事一 议,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汇报议题,其他成员进行补充,与会人员 充分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要求,每位成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 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学院分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 除紧急情况下可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须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学院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 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 会议的,应事先向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 导按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 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向学院教职工大表大会报告“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