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教育部党组和学校党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增强大局全局意识,强化问题落实导向,认真负责尽责,强化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和主动权,将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融入日常、化为细节,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院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院党委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和联系党支部、教研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清单
第五条 院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教育部党组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完善党政共同负责制,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各级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一)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要从开课、任职、师德等方面规范课堂教学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评、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把教师课堂思想政治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名师评选、人才遴选、进修访学、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发表有要求,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顽固坚持违法、有害观点不听教育劝阻的,要视情节调离、解聘;对散布反动言论、编写制作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聘用校外人员担任教师的,要严格聘前背景审查,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二)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讲授人资质、背景及讲授内容等进行预审把关,严格实行“一会一报、现场跟听”制度。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国际会议,对会议合作举办者背景、会议内容、资助情况、出席人员等要从严审查和报批。加强对学院举办的各种读书会、学术沙龙的引导和管理,绝不给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空间。
主要责任单位: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教学工作办公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三)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学院网页文化建设,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本学院网页存在的安全隐患。
主要责任单位: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四)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的责任。强化对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管理,严禁与境外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加强涉外科研项目保密审查。坚决防范和抵制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五)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站在教育管控工作第一线,认真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重点人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主要责任单位:院党委、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六)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年检备案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明确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主要责任单位:院党委、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在校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决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参与一般活动的要进行教育转化。依法处理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的渗透活动,在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中要明确严禁校园传教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有校园传教行为,一律予以解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院党委、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发挥马克思主义学科领航作用。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院党委、院办公室、院学工办(团委)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牵头单位: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六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人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强化党支部和教研室、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建立严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明确督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政治家、教育家”“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各党支部要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院党委要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一)专题研究制度。学院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落实和推进,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每学期集中分析研判不少于2次,意识形态领域遇有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要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专项汇报制度。院党委要将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校党委宣传部,报告时间分别为:春季学期3月2日前、5月2日前;秋季学期9月2日前、12月2日前,并在年末汇报全年工作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遇有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汇报。
(三)专项考核制度。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建工作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院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实行意识形态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风险防控制度。确定排查清单,通过自查、现场抽查、约谈检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组织全面排查。强化对各类课堂教学、学术阵地、学会社团、文化活动的审批管理;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健全有效;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要及时有效,强化党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充分发挥干部工作的导向作用。学院内设机构的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教师充实到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及时作出调整。海外人才的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教研室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清单和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院党委书记、院长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学院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学院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九)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合作交流、合作办学、接受资助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等进行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