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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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政,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系、办、中心主任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系、办、中心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上一级负责下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四个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考评、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坚持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提拔使用和奖惩挂钩;坚持领导干部和各系、办、中心主任率先垂范,既管好自己,又管好身边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责任对象

第四条学院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院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总责,行政正职对副职、分管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六条党政副职对分管单位(各系、办、中心)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纪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七条各系、办、中心正职对副职和所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院行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行政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行政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院党委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召开党委会议,审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总结并安排部署工作;

(二)调查并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相结合,教育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职员工廉洁从业、学生诚信求学;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院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情况,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做到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重点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

(九)组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级纪委;

(十)结合学院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交叉测评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积极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十一)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的行为;

(十二)领导、组织并支持院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本部门各项中心任务,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督促检查。

(一)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一次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部门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定期研究和分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按照院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进一步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廉洁从政、职工廉洁从业意识,使广大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督促分管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民主测评与年度总结工作,并向主管院领导和领导小组提交专题书面报告;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七)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违法行为;

(九)重视和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根据主管院领导和院纪委、监察室的要求,负责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涉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配合院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或负责调查处理后上报结果;

(十一)完成院党委、院纪委安排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结合每年民主生活会和工作总结,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三条学院纪检委员、特约监察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随时监督,纠正存在问题,检查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的各系、办、中心反馈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发生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交学院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

第十四条机关支部和工会按照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程序,定期收集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汇报,积极引导和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责任制履行情况与各系、办、中心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力的,要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情况,并写出履行责任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党组织。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学院党风廉政工作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综合性评比评选资格。党风廉政工作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发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和群众正确意见建议的;

(四)其它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履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责任范围内系、办、中心或普通教职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查明责任,凡有本规定第五章所列情况,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和系、办、中心负责人对责任对象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集体讨论的事项,依照党章和党风廉政建设其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院纪检委员协助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承办具体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